独立法条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第三章 产地检疫

第十八条

出售或者运输的动物、动物产品取得动物检疫证明后,方可离开产地。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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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