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三章 产地检疫第十八条出售或者运输的动物、动物产品取得动物检疫证明后,方可离开产地。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