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第三章 产地检疫

第十七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的乳用、种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应当在隔离场或者饲养场内的隔离舍进行隔离观察,隔离期为三十天。经隔离观察合格的,方可混群饲养;不合格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隔离观察合格后需要继续运输的,货主应当申报检疫,并取得动物检疫证明。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输入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乳用、种用动物的隔离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执行。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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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