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第三章 产地检疫

第十六条

已经取得产地检疫证明的动物,从专门经营动物的集贸市场继续出售或者运输的,或者动物展示、演出、比赛后需要继续运输的,经检疫符合下列条件的,出具动物检疫证明: (一)有原始动物检疫证明和完整的进出场记录; (二)畜禽标识符合规定; (三)临床检查健康; (四)原始动物检疫证明超过调运有效期,按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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