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三章 产地检疫
第十四条
出售或者运输的动物,经检疫符合下列条件的,出具动物检疫证明: (一)来自非封锁区及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户); (二)来自符合风险分级管理有关规定的饲养场(户); (三)申报材料符合检疫规程规定; (四)畜禽标识符合规定; (五)按照规定进行了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六)临床检查健康; (七)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出售、运输的种用动物精液、卵、胚胎、种蛋,经检疫其种用动物饲养场符合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申报材料符合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供体动物符合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出具动物检疫证明。 出售、运输的生皮、原毛、绒、血液、角等产品,经检疫其饲养场(户)符合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申报材料符合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供体动物符合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规定,且按规定消毒合格的,出具动物检疫证明。
- 制定机关
- 农业农村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