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 第十三条独立法条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章 检疫申报第十三条受理申报后,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指派官方兽医实施检疫,可以安排协检人员协助官方兽医到现场或指定地点核实信息,开展临床健康检查。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