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 第十一条独立法条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章 检疫申报第十一条申报检疫的,应当提交检疫申报单以及农业农村部规定的其他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申报检疫采取在申报点填报或者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等方式申报。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