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十条

第二章 检疫申报

第十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根据动物检疫工作需要,合理设置动物检疫申报点,并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动物检疫申报点建设。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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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