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 第十条独立法条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章 检疫申报第十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根据动物检疫工作需要,合理设置动物检疫申报点,并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动物检疫申报点建设。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