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第七条

第七条

省级网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完备性查验。申报材料齐全的,将申报材料报送国家网信部门;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应当退回数据处理者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 国家网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受理并书面通知数据处理者。

制定机关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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