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 / 第六条独立法条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第六条第六条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报书; (二)数据出境风险自评估报告; (三)数据处理者与境外接收方拟订立的法律文件; (四)安全评估工作需要的其他材料。制定机关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