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第六条

第六条

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报书; (二)数据出境风险自评估报告; (三)数据处理者与境外接收方拟订立的法律文件; (四)安全评估工作需要的其他材料。

制定机关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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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第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