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第二条

第二条

数据处理者向境外提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重要数据和个人信息的安全评估,适用本办法。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制定机关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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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第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