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 / 第二条独立法条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第二条第二条数据处理者向境外提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重要数据和个人信息的安全评估,适用本办法。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制定机关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