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客货邮运营服务指南(试行)》的通知 / 第六条独立法条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客货邮运营服务指南(试行)》的通知第六条第二章 运营基础第六条农村客货邮经营者具备与开展农村客货邮业务相适应的场所及人员,配置与业务流程相匹配的设施设备。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办公厅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