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客货邮运营服务指南(试行)》的通知第三十四条

第八章 服务监督

第三十四条

农村客货邮经营者应公布服务投诉方式,妥善处理投诉并及时反馈处理结果。无法有效处理的,应及时与投诉方进行沟通。鼓励农村客货邮经营者定期梳理、总结服务质量问题,提出改进措施,提升服务质量。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时效状态
待核验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客货邮运营服务指南(试行)》的通知第三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