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客货邮运营服务指南(试行)》的通知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农村客货邮运营服务经营者(以下简称农村客货邮经营者)包括参与农村客货邮运营服务的农村客运企业、货运物流企业、邮政快递企业、站点运营单位等。鼓励在县级行政区域内,明确具备本地资源整合能力、能够协调农村客货邮运营所需资源的经营者作为牵头单位,合理设置投入和利益分配机制,统筹推进农村客货邮融合工作。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一章 总则
农村客货邮运营服务经营者(以下简称农村客货邮经营者)包括参与农村客货邮运营服务的农村客运企业、货运物流企业、邮政快递企业、站点运营单位等。鼓励在县级行政区域内,明确具备本地资源整合能力、能够协调农村客货邮运营所需资源的经营者作为牵头单位,合理设置投入和利益分配机制,统筹推进农村客货邮融合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