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客货邮运营服务指南(试行)》的通知第二十九条
第七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九条
客货邮站点运营单位,应按照《道路客运车辆禁止、限制携带和托运物品目录》《禁止寄递物品指导目录》等规定,开展农村客货邮运营服务,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布目录并履行告知义务。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七章 安全管理
客货邮站点运营单位,应按照《道路客运车辆禁止、限制携带和托运物品目录》《禁止寄递物品指导目录》等规定,开展农村客货邮运营服务,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布目录并履行告知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