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客货邮运营服务指南(试行)》的通知第十二条
第三章 站点设置
第十二条
鼓励优先利用县级汽车客运站、邮政快递分拨中心、货运场站、物流园区等设施,通过功能拓展或改造提升等方式,打造县级客货邮站点,建设县级共同配送中心,实现统一仓储、统一分拣、统一配送。
鼓励优先利用或改造提升乡镇汽车客运站、公路养护站、邮政支局所、供销服务站等,打造乡镇客货邮站点,提供客运、货运、邮政快递等综合服务。
鼓励依托村民服务中心、邮政村级综合便民服务站、乡村商超、电商服务站、供销服务点等,打造村级客货邮站点,提供综合便民服务。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