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客货邮运营服务指南(试行)》的通知第十一条

第三章 站点设置

第十一条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坚持统筹规划、资源集约的原则,合理确定农村客货邮服务站点(以下简称客货邮站点)的位置、数量、规模和功能。客货邮站点选址应综合考虑客流、物流需求,符合当地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交通规划,具备良好的交通条件。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时效状态
待核验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客货邮运营服务指南(试行)》的通知第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