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口商品残损检验鉴定管理办法第六条

第二章 申报

第六条

法定检验进口商品发生残损需要实施残损检验鉴定的,收货人应当向主管海关申请残损检验鉴定;法定检验以外的进口商品发生残损需要实施残损检验鉴定的,收货人或者其他贸易关系人可以向主管海关或者经海关总署许可的检验机构申请残损检验鉴定。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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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商品残损检验鉴定管理办法第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