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口商品残损检验鉴定管理办法第五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海关根据需要对有残损的下列进口商品实施残损检验鉴定: (一)列入海关必须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内的进口商品; (二)法定检验以外的进口商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他贸易关系人,发现进口商品质量不合格或者残损、短缺,申请出证的; (三)进口的危险品、废旧物品; (四)实行验证管理、配额管理,并需由海关检验的进口商品; (五)涉嫌有欺诈行为的进口商品; (六)收货人或者其他贸易关系人需要海关出证索赔的进口商品; (七)双边、多边协议协定、国际条约规定,或国际组织委托、指定的进口商品; (八)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海关检验的其他进口商品。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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