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口商品残损检验鉴定管理办法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主管海关负责对法定检验进口商品的残损检验鉴定工作。法检商品以外的其他进口商品发生残损需要进行残损检验鉴定的,对外贸易关系人可以向主管海关申请残损检验鉴定,也可以向经海关总署许可的检验机构申请残损检验鉴定。 海关对检验机构的残损检验鉴定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一章 总则
主管海关负责对法定检验进口商品的残损检验鉴定工作。法检商品以外的其他进口商品发生残损需要进行残损检验鉴定的,对外贸易关系人可以向主管海关申请残损检验鉴定,也可以向经海关总署许可的检验机构申请残损检验鉴定。 海关对检验机构的残损检验鉴定行为进行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