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口商品残损检验鉴定管理办法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主管海关负责对法定检验进口商品的残损检验鉴定工作。法检商品以外的其他进口商品发生残损需要进行残损检验鉴定的,对外贸易关系人可以向主管海关申请残损检验鉴定,也可以向经海关总署许可的检验机构申请残损检验鉴定。 海关对检验机构的残损检验鉴定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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