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口商品残损检验鉴定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1989年7月8日原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发布的《海运进出口商品残损鉴定办法》同时废止。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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