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进口商品残损检验鉴定管理办法 / 第二十八条独立法条进口商品残损检验鉴定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八条本办法所称其他贸易关系人,是指除进口商品收货人之外的进口商、代理报检企业、承运人、仓储单位、装卸单位、货运代理以及其他与进口商品残损检验鉴定相关的单位和个人。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