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口商品残损检验鉴定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其他贸易关系人,是指除进口商品收货人之外的进口商、代理报检企业、承运人、仓储单位、装卸单位、货运代理以及其他与进口商品残损检验鉴定相关的单位和个人。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进口商品残损检验鉴定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