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口商品残损检验鉴定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主管海关以及经海关总署许可的检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海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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