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进口商品残损检验鉴定管理办法 / 第二十六条独立法条进口商品残损检验鉴定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六条主管海关以及经海关总署许可的检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海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