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口商品残损检验鉴定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对所委托的其他检验机构的残损检验鉴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当地海关投诉,同时应当保留现场和货物现状。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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