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口商品残损检验鉴定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已经海关总署许可的境内外各类检验机构必须在许可的范围内,接受对外经济贸易关系人的委托办理进口商品的残损检验鉴定。 上述各检验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海关的监督管理和对其违法违规活动的查处。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已经海关总署许可的境内外各类检验机构必须在许可的范围内,接受对外经济贸易关系人的委托办理进口商品的残损检验鉴定。 上述各检验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海关的监督管理和对其违法违规活动的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