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口商品残损检验鉴定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已经海关总署许可的境内外各类检验机构必须在许可的范围内,接受对外经济贸易关系人的委托办理进口商品的残损检验鉴定。 上述各检验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海关的监督管理和对其违法违规活动的查处。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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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商品残损检验鉴定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