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进口商品残损检验鉴定管理办法 / 第二十二条独立法条进口商品残损检验鉴定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未经海关总署的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在境内从事进口商品残损检验鉴定活动。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