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口商品残损检验鉴定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未经海关总署的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在境内从事进口商品残损检验鉴定活动。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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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商品残损检验鉴定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