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进口商品残损检验鉴定管理办法 / 第二十一条独立法条进口商品残损检验鉴定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海关依法对在境内设立的各类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和在境内从事涉及进口商品残损检验鉴定的机构、人员及活动实行监督管理。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