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进口商品残损检验鉴定管理办法 / 第二十条独立法条进口商品残损检验鉴定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三章 检验鉴定第二十条海关实施残损检验鉴定应当实施现场勘查,并进行记录、拍照或录音、录像。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并在记录上签字确认,如有意见分歧,应当备注。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