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口商品残损检验鉴定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第三章 检验鉴定

第十九条

对涉及人身财产安全、卫生、健康、环境保护等项目不合格的发生残损的进口商品,海关责令退货或者销毁的,收货人或者其他贸易关系人应当按照规定向海关办理退运手续,或者实施销毁,并将处理情况报作出决定的海关。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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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商品残损检验鉴定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