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进口商品残损检验鉴定管理办法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进口商品残损检验鉴定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三章 检验鉴定第十八条涉及人身财产安全、卫生、健康、环境保护的残损的进口商品申请残损检验鉴定后,申请人和有关各方应当按海关的要求,分卸分放、封存保管和妥善处置。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