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口商品残损检验鉴定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第三章 检验鉴定

第十八条

涉及人身财产安全、卫生、健康、环境保护的残损的进口商品申请残损检验鉴定后,申请人和有关各方应当按海关的要求,分卸分放、封存保管和妥善处置。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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