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口商品残损检验鉴定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第三章 检验鉴定

第十七条

海关在实施残损检验鉴定过程中,收货人或者其他贸易关系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现场条件和状况,符合检验技术规范、标准的要求。 海关未依法作出处理意见之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理。 如果现场条件和状况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或检验技术标准、规范要求,海关可以暂停检验鉴定,责成收货人或者其他贸易关系人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检验顺利进行。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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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商品残损检验鉴定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