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口商品残损检验鉴定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第三章 检验鉴定

第十六条

海关在实施残损检验鉴定时,发现申请项目的实际状况与检验技术规范、标准的要求不符,影响检验正常进行或者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应当及时通知收货人或者其他贸易关系人;收货人或者其他贸易关系人应当配合检验检疫工作。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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