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进口商品残损检验鉴定管理办法 / 第十四条独立法条进口商品残损检验鉴定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三章 检验鉴定第十四条进口商品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在卸货口岸实施检验鉴定: (一)散装进口的商品有残损的; (二)商品包装或商品外表有残损的; (三)承载进口商品的集装箱有破损的。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