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口商品残损检验鉴定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三章 检验鉴定

第十四条

进口商品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在卸货口岸实施检验鉴定: (一)散装进口的商品有残损的; (二)商品包装或商品外表有残损的; (三)承载进口商品的集装箱有破损的。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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