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进口商品残损检验鉴定管理办法 / 第十三条独立法条进口商品残损检验鉴定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章 检验鉴定第十三条海关按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实施残损检验鉴定。尚未制订规范、标准的可以参照国外有关技术规范、标准检验。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