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口商品残损检验鉴定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二章 申报

第十二条

收货人或者其他贸易关系人在办理进口商品残损检验鉴定申请手续时,还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并结合国际通行做法向海关申请下列检验项目: (一)监装监卸; (二)船舱或集装箱检验; (三)集装箱拆箱过程检验; (四)其他相关的检验项目。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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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商品残损检验鉴定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