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进口商品残损检验鉴定管理办法 / 第十条独立法条进口商品残损检验鉴定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章 申报第十条进口商品发生残损需要对外索赔出证的,进口商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他贸易关系人应当在索赔有效期届满20日前申请。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