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口商品残损检验鉴定管理办法第十条

第二章 申报

第十条

进口商品发生残损需要对外索赔出证的,进口商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他贸易关系人应当在索赔有效期届满20日前申请。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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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商品残损检验鉴定管理办法第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