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
第九条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事项,应向体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载明变更事项、原因和方案等。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的,应提交原章程、修改说明以及修改后的新章程;变更住所的,应出具新住所的产权或使用权证明;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应出具变更后法定代表人或身份证明及相关材料;变更业务主管单位的,应提交变更业务单位申请书;变更资金的,应提交有关资产变更证明文件等材料。
- 制定机关
- 民政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事项,应向体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载明变更事项、原因和方案等。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的,应提交原章程、修改说明以及修改后的新章程;变更住所的,应出具新住所的产权或使用权证明;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应出具变更后法定代表人或身份证明及相关材料;变更业务主管单位的,应提交变更业务单位申请书;变更资金的,应提交有关资产变更证明文件等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