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

第六条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以从事以下业务: (一)体育健身的技术指导与服务; (二)体育娱乐与休闲的技术指导、组织、服务; (三)体育竞赛的表演、组织、服务; (四)体育人才的培养与技术培训; (五)其他体育活动。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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