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力量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以开展体育活动为主要内容的民办的中心、院、社、俱乐部、场馆等社会组织。
- 制定机关
- 民政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本办法所称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力量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以开展体育活动为主要内容的民办的中心、院、社、俱乐部、场馆等社会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