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在每年3月31日前向体育行政部门提交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体育行政部门自收到该工作报告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初审意见。 截止到3月31日成立时间未超过六个月的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不参加当年的年检工作,一并参加下一年度的年检工作。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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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