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接受、使用捐赠、资助时,在实际占有、使用前向体育行政部门报告接受和使用捐赠、资助是否符合章程规定;捐赠和资助主体的基本情况;与捐赠、资助主体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向社会公布的内容和方式等情况。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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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