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应将所辖范围内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注销的审查结果报上一级体育行政部门备案。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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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