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 / 第十一条独立法条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一条体育行政部门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应作出同意变更或不同意变更的批复。同意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对该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财务审计。制定机关民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