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

第十条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所从事的业务活动超出本办法第六条规定范围,或改变其设立宗旨的,应办理业务主管单位变更手续,体育行政部门不再承担业务主管单位的职责,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该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相应登记管理机关。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