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 / 第一条独立法条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第一条为适应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国民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体育事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制定机关民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