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第八条

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或者再审申请审查期间,人民法院对作为执行依据的原判决、裁定等依法决定再审,执行标的系原判决、裁定等所涉争议标的以外的财产,或者案外人可能享有足以排除担保物权等优先受偿权的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可以继续审理或者审查,不能认定案外人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应当中止审理或者审查。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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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