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第五条

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并以被执行人等为被告提出返还原物、返还价款或者交付标的物、办理转移登记手续等给付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法律另有规定不宜合并审理的,应当分别立案。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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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