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业农村部行政许可实施管理办法第五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行政许可承办司局及单位(以下简称“承办单位”)在行政许可实施过程中承担下列职责: (一)起草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办事指南、审查细则等; (二)按规定选派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工作人员(以下简称“窗口人员”); (三)依法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审查意见; (四)对申请材料和行政许可实施过程中形成的纸质及电子文件资料及时归档; (五)调查核实与行政许可实施有关的投诉举报,并按规定整改反馈; (六)持续简化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和办理程序,提高审批效率,提升服务水平; (七)实施行政许可事中事后监管。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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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行政许可实施管理办法第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