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业农村部行政许可实施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行政许可审查和决定
第二十八条
窗口人员或者承办单位应当在行政许可决定作出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行政许可决定通过农业农村部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反馈申请人,并通过现场、邮政特快专递等方式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许可证件,或者加盖检疫印章。
- 制定机关
- 农业农村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行政许可审查和决定
窗口人员或者承办单位应当在行政许可决定作出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行政许可决定通过农业农村部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反馈申请人,并通过现场、邮政特快专递等方式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许可证件,或者加盖检疫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