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业农村部行政许可实施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行政许可审查和决定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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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行政许可实施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