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业农村部行政许可实施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行政许可审查和决定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制定机关
- 农业农村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行政许可审查和决定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