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业农村部行政许可实施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行政许可审查和决定

第二十二条

承办单位审查行政许可申请,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告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承办单位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依法要求听证的,承办单位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组织听证。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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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行政许可实施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