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业农村部行政许可实施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行政许可审查和决定
第二十二条
承办单位审查行政许可申请,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告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承办单位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依法要求听证的,承办单位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组织听证。
- 制定机关
- 农业农村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行政许可审查和决定
承办单位审查行政许可申请,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告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承办单位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依法要求听证的,承办单位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组织听证。